根据《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》(工信部联运行〔2017〕236号)《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》(苏经信减负〔2017〕989号)相关要求,现对市政府部门涉企部门保证金目录清单进行公布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取涉企保证金,按《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》(见附件)执行。相关保证金设立单位对目录清单内容有调整的,按最新规定执行。
附件: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